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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防控甲型流感不力可追究刑责


日期: 2009 - 06 - 24   作者:   来源: 新京报   责编: 中国导医 微微   阅读次 数:
本文摘要: 甲流防控关系到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北京市政府日前部署全民防控流感大流行,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均被明确责任,违背责任或防控不力者,将被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单位防控不力,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万至20万元。
   近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界防控流感大流行责任。

  北京市政府将防控甲流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

  《通知》明确,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等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型活动入口应设测温仪

  北京市政府要求,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

  此外,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毒等防控措施。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严格人员登记。
  个人违规致人感染须担责

  《通知》明确,若各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流或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截至昨日16时,北京确诊患者已达87例,54例痊愈出院。

  卫生部有关医生日前表示,现行对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措施,有望细化调整,逐步扩大和明确居家观察者的比例和身份。

  卫生部医生坦言,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加上甲型H1N1流感症状较轻,将考虑对合适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观察而非定点隔离观察措施。目前已经有一些地市采取了这一方式。
  但从目前的文件看,对什么样的密切接触者适合居家观察“还不明确”。卫生部医生组也将对此研究细化,逐步扩大居家观察者比例。

  医生组将建议对轻状甲流患者不再用“达菲”,以免出现耐药性,加剧病毒变异。

  卫生部昨晚通报,6月22日18时至6月23日18时,我国内地新增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49例。

  其中,广东19例,上海7例,北京6例,福建、辽宁各4例,湖南2例,浙江、河南、四川、江苏、山东、河北、重庆各报告1例。

  我国内地共报告490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已治愈出院251例,239例在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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