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莱法院对一起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周期外发生的医疗报销纠纷案件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王某要求报销药费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蓬莱市某局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解决好农民“看病难”问题,发放了《蓬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进行了调整,新的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蓬莱某村村委会为王某垫付了10元的参保费,发放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册,确定了参保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6年7月,王某因病住院治疗。12月,王某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报销药费,在工作人员多次解释不予理赔后,诉至我院,要求理赔。该案是一起医疗纠纷中带见的典型案例,该案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此,法官多次召集当事人对参加交费日期不是参保期进行了解释,在参保期外不予理赔是正当的、合法的,经多次说服教育无效情况下,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