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6月26日下发通知要求,为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我省将在海口、三亚、东方、屯昌4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县,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度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各试点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资质,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康复再回社区。参保病人下转时,可无须再次支付起付标准,上转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据介绍,转诊要遵循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亲属的选择权。同时,遵循分级诊治的原则:一般小病、常见病常规诊治在社区,危急重难症诊治在上级医院,一般康复或临终关怀在社区。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上转机构索取转诊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相互协作关系,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季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双方不得截留病人。“协议”有效期为2—3年,协议到期后,如对上转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双向转诊单位。
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社区转来的住院患者除免收挂号费外,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的优惠。